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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清欠方案)

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清欠方案)

在线咨询 时间: 2022年11月01日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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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拖欠工程款,银行贷款利息3倍 您问的是国务院下发的条例中如果拖欠工程款,支付利息是多少吗?国务院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1、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

国务院拖欠工程款,银行贷款利息3倍

您问的是国务院下发的条例中如果拖欠工程款,支付利息是多少吗?

国务院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3、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清欠方案)-第1张图片-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清理拖欠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各地区、部门和企业要把这次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工作,作为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突破口。立足于治本清源,把清欠与防欠、治标与治本紧密结合起来。要按照“谁投资、谁清理、谁还欠”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多渠道筹措还欠资金。第二条 清理拖欠的范围

一、清理拖欠的对象: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计(经)委批准立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和国家专项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中央和地方其他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拖欠款也要积极筹措资金,主动进行清理。

二、清理拖欠的时间界限:截止到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

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清理:

(一)双方预收、预付的货款。

(二)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约期支付而未到期的货款、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

(三)有交易纠纷的款项。第三条 清理拖欠的方法

采取“源头入手,付方启动;收款还欠,连环清理”的办法。

源头入手,付方启动。这次清理是从固定资产项目拖欠这一源头入手,付方启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单位的拖欠款,都要如实认付,主动偿还。银行注入的清欠贷款主要用于清理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和国家专项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拖欠款,在清欠贷款有余力时,对其他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拖欠款,也可注入资金进行清理。

收款还欠,连环清理。企业收回的人欠货款,除按最高不超过10%留给企业使用外,其余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该企业欠人货款,实行地封闭式连环清欠方式,顺序解开债务链。在连环清理中,要优先偿付拖欠国务院确定的“双保”企业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设备和材料货款,在同等条件下,按拖欠款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偿付。

对企业偿付欠人货款后的剩余资金,银行要收回流动资金贷款。

企业按规定清理拖欠后,生产周转的合理资金需要,银行按照“扶优限劣”的信贷原则,予以支持。第四条 清理拖欠项目的上报和审批

各地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有拖欠款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单位,按照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填报基建、技改项目拖欠情况统计表的通知》要求,认真填制、汇总、上报。由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会审,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确定解决资金来源的渠道和银行注入贷款的数额。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单位,在接到批准注入贷款的通知后,应向当地开户专业银行详细开列欠人的清单,同时申请清欠贷款。各经办银行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经济效益好,确有偿还能力又落实了担保单位的,才能与项目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偿付欠款手续。第五条 清理拖欠专户的设立和付款方式

一、清理拖欠专户的设立。各有关企业要在开户银行的“企业存款”科目下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帐户,企业“清欠专用存款”户的存款不缴存款准备金。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往来(存款)科目下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凡是企业和银行收到和付出的清欠资金包括企业自筹、财政拨入等用于清欠的资金,均通过上述两个帐户核算,专户存款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

二、清理拖欠的付款方式。这次清欠付款,同城资金汇划均采取转帐支票结算方式,单独清算;异地资金汇划均采用电汇方式,一律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企业和银行在转帐支票和电汇凭证上都要加注“清欠汇款”字样或戳记。开户银行收到注有“清欠汇款”字样的款项,一律存入“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内,并在一日之内通知收款单们偿付本企业的欠人货款。收款企业需在二日之内填报《清欠汇款处理清单》(附表略),经开户银行审查认定或经清理“三角债”办公室同意后,据以办理付款手续。

(有关会计帐处理程序另行下达)第六条 清理拖欠资金的筹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谁投资、谁清理、谁还欠”的原则,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拖欠款,要在偿付之前落实各项应筹措的资金,按时组织到位。一是从现有投资和贷款规模中挤出一部分,用于偿还拖欠款;二是发行债券从社会上筹集一块资金,用于偿还拖欠款;三是通过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停缓建一批项目,集中一块资金,用于偿还拖欠款。

经过上述渠道筹措资金后仍有缺口的,报经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银行可注入清欠贷款。对发行债券筹措的还欠资金,因先支后收原因出现的资金差额,经担保后银行可在约定期限内用贷款垫付。

建筑施工款拖欠怎么办,拖欠工程款解决方法有哪些

一、 工程款拖欠 怎么办(一) 工程款被拖欠 解决方法一:行政措施1、资金审查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因主管部门审查不详,导致不良后果的,也要追究主管部门和主办人员的行政责任。2、项目审批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定要严格遵守审批、审核程序,并委托在关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审计,然后按行政程序审批,重大项目还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咨询。从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及其他问题。3、市场整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筑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计划、和建设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并把清欠工程款当作一项任务来抓。(二)工程款被拖欠解决方法二:经济措施1、工程担保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改造担保、付款担保及分包担保。付款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和承担担保的第三方与承包单位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建设单位按时 支付工程款 的一种担保方式。承包单位有权要求住所合同向第三方提供承保建设单位未支付的款项,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2、结算中心所谓工程结算中心,是指由政府或银行出面组织的工程结算交易系统,由结算中心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验收计价等合法手续直接将工程款拨付给施工单位,这样既可以直接办理工程款拨付,还可以监控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减少拖欠。以上是对工程款被拖欠怎么办的解答

工程欠款,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

拖欠工程款有以下几个解决办法:

一、对业主逾期付款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证据

工程款一般分为动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

首先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管相对甲方,施工方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还是要据理力争,争取在合同中尽可能约定一个对施工方有利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

因为,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施工单位享有主动权,如果业主建设单位延期付款就可以顺延工期来制约业主,因此应当争取在工程完工前最大限度的争取支付较大数量工程款。

再者,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一旦业主建设单位出现逾期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情形,不能碍于情面,而不及时提出,应及时提出要求付款的书面申明或索赔申请。这样一是可以在工程索赔程序中获得主动,二是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提供了最充足的证据。

再者,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状况要及时核对,必要时定期和业主建设单位采取财务对账的方式来固定证据。对账的书面单据要加盖双方的印章。

由于财务对账属于业务部门之间的行为,因此不会引起发包人的防范,而财务的对账单据是可以作为证据欠款诉讼中使用的,这样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可以使得施工企业处于有利地位。

二、充分利用建筑合同有效性问题来确保工程款回收

这个策略的背景是我国严格的建筑资质管理制度与目前建筑市场挂靠借用资质、转包工程普遍存在的矛盾性。由于我国法律认定这些转包、挂靠均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如果签订了这类合同后出现恶意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施工企业可以针对具体情况要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因为一旦合同无效,就存在返还工程款的问题,而且施工企业在合同无效后不仅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而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业主建设单位直接对其返还工程款(业主支付后再从其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即可)。

这样就将资金实力相对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牵涉进法律关系中来,为分包施工企业获得欠款提供了有利保证。

三、合理合法顺延工期促使工程款及时支付

普遍存在一个问题: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提出逾期违约赔偿来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如果出现了逾期付款的问题,施工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承包人的顺延工期的权利。此时,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委托律师第三方发出律师函以保存发出书面函件的证据)。

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施工企业可以再次发函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告知其相应顺延工期。

如果施工企业履行了合法的程序,那么就可以避免因为工程款拖欠后,陷入既要避免垫资施工损失又怕耽误工资导致业主索赔的两难境地。

四、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和定价及时保存证据或提出司法鉴定

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由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的改变也就在所难免了。一般对于工程变更,要及时按照业主建设单位要求履行工程变更的认可手续。

在律师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口头约定变更,导致工程结算时对工程量和定价发生争议导致诉讼发生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维护自己利益:

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的补充协议对这部分工程量做了约定则可以作为依据。

没有合同约定的,可以根据当时施工双方以及监理单位、材料商等第三方的工程量确认证据来计算工程量。

参照签订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一般指建造定额标准)。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也是依据建筑定额标准鉴定)。

五、不要忽视工程欠款利息的权利主张

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领域非常常见。因此,对于欠款,施工企业一是要及时催收,二是要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欠款的违约处理办法。

但是,在一些施工企业的看来,能要回本金就不错了,所以往往能忽视了利息的权利。其实我国法律对工程欠款的利息作出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

施工企业首先可以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与其他债务不同(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即使工程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

利息应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

施工企业提出利息赔偿请求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争取法院判决利息赔偿弥补资金占用损失,二是可以在诉讼或执行阶段,以放弃利息为筹码,丢卒保车,通过法院调解来争取本金的及时返还。

六、要特别注意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本律师办理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还有一个需要建筑企业特别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这表明,债权债务诉讼的时效是三年,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对于工程欠款原则上应当在应付款之日起三年内要求法院诉讼解决。

当然,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这就存在法律诉讼技巧问题,其实也可以提出诉讼或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法院也会受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则法院还有支持原告的可能,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和律师共同研究具体的解决方式。

七、实际施工人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特殊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则上,劳务分包方等实际施工人由于直接和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因此他们是不能越过承包人直接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业主或者总承包人的。

但是由于实际施工人往往是劳务队、包工头等建筑领域从业者,他们的欠款往往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因此,法律对此做了特殊规定。

如果施工方拖欠劳务分包方实际施工人的款项,劳务分包方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维权,一是起诉与自己有直接劳务分包关系的施工方,二是可以起诉业主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业主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劳务分包方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业主建设单位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拖欠劳务费的,劳务分包方是可以通过起诉业主和施工方,由业主直接向劳务分包方支付款项来保护自己权利的。再者,将资金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列为被告,也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向业主施加压力促使业主协助施工方及时支付劳务费用。

八、房建工程施工人要及时行使工程留置权、优先受偿权

由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本身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因此如果业主拖欠款项,施工企业一是行使工程留置权。

即建设单位可以将在建或者完工的工程保留,并通过法院变卖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二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特别是对于承建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

九、以债权转让形式变相取得工程欠款

工程欠款是个老大难问题,其解决必然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贸然采取诉讼方式也会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要综合采取诉讼及非诉讼等多种手段来促使欠款得到及时偿付。

扩展资料: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国务院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对各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拖欠工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部际联席会议和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有效规范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行为,从源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北京市住建委制定了《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4年国务院开展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多次印发文件,严禁拖欠工程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也将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知》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该负责人强调,当前,一些建设单位契约精神缺失,无故拖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合同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此《通知》明确了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参考资料来源:新京报-严禁拖欠工程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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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专注建筑工程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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