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从事建筑房地产的律师事务所,解决全国重大,疑难工程问题!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司法鉴定,经验丰富!。24小时咨询电话:13811219541
首页

>

>

工程款管辖权(支付工程款管辖)

工程款管辖权(支付工程款管辖)

在线咨询 时间: 2024年01月24日 13:30
31
5
39
特邀律师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团队
北京知名建筑工程律师,专门从事建筑房地产的律师事务所,解决重大,疑难工程问题!团队有着深厚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办案经营、认证负责的职业精神,以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工程款纠纷管辖权 1、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工程款纠纷管辖权问题,也就是合同管辖问题,一般由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款纠纷是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拖欠工程款 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工程款纠纷管辖权

1、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工程款纠纷管辖权问题,也就是合同管辖问题,一般由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款纠纷是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拖欠工程款 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法律主观:属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 管辖 。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所以建设工程纠纷是属于专属管辖的。

5、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因此属于专属管辖,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6、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规定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专属管辖吗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

法律主观:可以,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规定如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设工程款纠纷管辖权

1、而且从案件审理角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也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

2、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款纠纷是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此,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这一法律规定约定纠纷 诉讼 的管辖法院。

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管辖权是: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权吗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属于专属管辖 。根据《 民事诉讼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法律分析:“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所以建设工程纠纷是属于专属管辖的。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吗

1、法律分析:可以,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约定建设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约定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约定签约地法院管辖。

3、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可约定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建设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约定签约地法院管辖,如在合同中没约定管辖权以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4、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约定建设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约定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分析:不可以预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 【在线反馈】
张律师-专注建筑工程10年
用我千方百技,解您千愁万绪
13811219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