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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付工程款纠纷起诉状(车辆抵付工程款纠纷起诉状范文)

车辆抵付工程款纠纷起诉状(车辆抵付工程款纠纷起诉状范文)

在线咨询 时间: 2022年11月01日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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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拖欠工程款起诉的起诉书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90年4月28日生,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x,联系方式:xxxx. 被告:xxx,男,汉族,xxx人,现住xxxx,联系方式:xxxx.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人民币11800元(...

因为拖欠工程款起诉的起诉书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90年4月28日生,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x,联系方式:xxxx.

被告:xxx,男,汉族,xxx人,现住xxxx,联系方式: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人民币11800元(大写:壹万壹仟捌佰元整);

二、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支付从2014年2月27日至余款清偿之日的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12日,被告赵廷杰将兴义市和谐家园的混泥土分项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按照其要求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于2014年2月27日完工交付。工程完工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下的壹万壹仟捌佰元整迟迟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直至2014年9月12日被告也未能支付余款,而仅向原告出具了11800元工程款欠条。现被告借故逃避追债,并明确告知原告不予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已未能联系上被告。

综上所述,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进行了交付,已如实完全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如实履行付款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照《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为盼!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4年9月16日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书写起诉状要注意:1、首部,主要写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对象、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尾部,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全称、起诉人名称、起诉时间以及附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车辆抵付工程款纠纷起诉状(车辆抵付工程款纠纷起诉状范文)-第1张图片-

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原告的姓名、民族、年龄、性别、职业、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4、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工程款纠纷起诉状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规则要述

01 .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其保修义务承担。

02 . 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应依约支付保修金

即使发包方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保修金义务。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不当然继续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双方当事人对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无特别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条款一般不继续适用。

04 . 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收取的质保金应退还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场而终止施工,发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质保金,亦应返还承包人。

05 .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该约定亦有效

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约定有效。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应负的保修义务。

06 . 保修期未满,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二、规则详解

01 .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其保修义务承担。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保修义务

案情简介:2011年,置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5年,就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开发公司诉请置业公司偿付。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8600万余元应否返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其中,防水质量保修款335万元尚未到期。

法院认为:①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质量保证金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返还应遵循当事人约定,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保修义务系承包人法定义务,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承包各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②本案中,置业公司未依约返还除防水质量保修款以外的质量保证金,应依约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防水质量保修款尚未到当事人约定的返还期限,开发公司主张提前返还理由不充分。此外,对于置业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公司应依法承担保修责任,并不影响质量保修金返还。判决置业公司支付开发公司工程款同时,返还开发公司除防水质量保修款之外的质量保修金。

实务要点:质量保证金返还应遵循当事人约定,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保修义务承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某开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见《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谢爱梅,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谢爱梅,审判员王友祥、肖峰),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1901/77:216)。

02 . 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应依约支付保修金

即使发包方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保修金义务。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擅自使用|保修金

案情简介:2010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2年,开发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即将工程投入使用。2015年,建筑公司以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开发公司反诉请求中提出依约扣除保修金。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7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业已查明,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开发公司即已实际使用了涉案工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开发公司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的已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自行承担责任,故对其以涉案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②依案涉施工合同有关保修条款约定,以及基于前述认定,尽管开发公司存在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情形,但建筑公司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在5年期保修金尚未期满前,建筑公司无权向开发公司主张返还。经核实,该部分数额应为160万余元,此款应从开发公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实务要点: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保修期及质量保修金,即使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支付保修金义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35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张志弘,审判员董华、苏戈),见《本案是否符合发回重审的法定条件以及承包人预留保修金义务应否免除》,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集萃丛书01:民商事二审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X2-2019:211)。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不当然继续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双方当事人对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无特别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条款一般不继续适用。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未完工程|合同解除

案情简介:2013年,建筑公司与纸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纸业公司按工程款5%扣留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返还。2015年,因纸业公司资金困难,工程未能继续施工。2017年,建筑公司诉请解除合同、纸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2亿余元并赔偿损失。其中2000万余元质保金是否应扣留,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约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条款应不再履行。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情形下,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则缺陷责任期尚未起算,质量保证金条款尚未履行,此种情形下,如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款时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进行特别约定,则法院在认定发包人应付已完工程部分款项数额和支付时,不宜直接适用原合同中质量保证金条款作出扣留部分款项认定。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保修义务系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对此无约定,承包人仍应承担,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同样不影响承包人承担保修义务,不代表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部分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③本案中,依施工合同约定,纸业公司作为发包人返还所扣留质量保证金时间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但此系针对工程能竣工验收合格情形。案涉工程因资金问题停工至今,且建筑公司在一审时诉请之一就是解除施工合同,在此情形下,在建筑公司和纸业公司之间,案涉工程不可能再满足竣工这一条件,故有关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不能直接适用上述约定。鉴于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已超出两年,在此期间,纸业公司并未提出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需进行质量返修,故其主张应继续扣留质量保证金无依据,其应按已认定数额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损失费用。判决纸业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2亿余元及利息并赔偿建筑公司损失1700万余元,建筑公司在纸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对所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无特别约定的,在认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不可直接适用原合同中有关质量保证金条款,仅在特定情形下有适用余地。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252号“某建筑公司与某纸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能否适用——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与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李明义,审判员方芳,代理审判员于蒙),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2/74:195)。

04 . 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收取的质保金应退还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场而终止施工,发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质保金,亦应返还承包人。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2009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未依法经招投标程序而签订施工合同。2013年,建筑公司部分完工后退场,诉请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退还质保金。原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再由开发公司退还质保金。

法院认为:①建设工程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亦即,质保金属双方当事人约定范畴。具体到本案中,案涉质保金约定条款亦同时无效。依《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开发公司基于施工合同收取的质保金因合同无效,应返还给建筑公司。②原判决在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质保金问题上,增加了一个条件即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对此,原判决并未说明竣工验收与质保金返还之间关系,且由于建筑公司已中途退场,后续施工交由他人完成,故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何时完成,亦不完全取决于建筑公司。事实上,即便竣工验收不合格,亦不能直接得出建筑公司施工部分不合格结论。且按原判处理,则建筑公司拿回质保金时间,将可能因竣工验收时间不确定而遥遥无期。退一步而言,即便在未竣工验收情形下退回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仍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故建筑公司施工部分如确有缺陷,开发公司有权要求建筑公司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在建筑公司拒不承担维修责任情况下,开发公司亦可另寻途径维权。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并退还建筑公司质保金。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场而终止施工,发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质保金,亦应返还承包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49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案”,见《施工合同无效,能否直接参照合同约定工期计算相关损失——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盈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柏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肖峰,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张颖新,审判员吴晓芳,代理审判员肖峰),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4/76:188)。

05 .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该约定亦有效

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约定有效。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应负的保修义务。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保修期|缺陷责任期

案情简介:2009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竣工一年后付清。2011年9月,工程竣工。2012年10月,建筑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支付包含5%质保金在内的剩余工程款351万元及利息。开发公司以《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未满为由作为抗辩。

法院认为: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资金。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依约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依约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期限。②质量保证金并非保修费用,该金额虽由发包人预留,但仍属承包人所有,如承包人经通知不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则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复,并从中扣除修复费用,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将剩余部分退还承包人。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并不影响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开发公司返还建筑公司质量保证金。

实务要点: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尽管短于保修期,该约定亦有效。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案例索引: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尊重合同约定》(关丽、李琪,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602/66:162)。

06 . 保修期未满,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经验收

案情简介:1995年,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经验收情况下,开发公司开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筑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万余元及利息。开发公司以双方系闭口价、1年保修期未满应扣10%工程款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所签施工合同有效。对闭口价合同以外的装修等工程,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虽未达成书面协议,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此项工程进行过协商,开发公司多次出具工程变更单,建筑公司已施工完毕,开发公司已实际使用,该部分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以委托鉴定机构审计确定的工程款为准,由开发公司支付给建筑公司。②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的,发生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行承担。开发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经验收情况下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合同约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违反合同约定。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余款3800万余元及利息。

实务要点: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终字第125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纠纷案”,见《上海福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上诉案》(审判长程新文,审判员于晓白,代理审判员张章),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登》(200102/6:334)。

车辆抵账协议书怎么写

车辆抵账协议书怎么写

生活中很多时候一些债务的问题如果债务人不能进行偿还的,我们可以要求其支付一些与债务相同的资产进行抵账,这时候就需要书写抵账的协议书,那么借款不还想用对方的用车抵账怎么写协议书呢?我在下文中给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车辆抵账协议书

甲方: (债务人)

乙方: (债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愿意以其车辆抵偿所欠 (以下简称乙方)工程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 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 对于本协议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

处分权;

(二) 本协议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

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 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

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方提出异议。

第二条 抵偿工程款金额

甲方同意以下车辆达成工程款:

日产骊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鲁 ;大众捷达牌汽车一辆,车牌号: 。经双方协商确认抵偿车辆总价值人民币: 元整( 元),用于抵偿所欠乙方工程款玖万肆仟伍佰元整(94500元)。差价以现金形式结算。

第三条 财产交付

甲方最迟在年定的抵偿车辆以及相关产权证书交付乙方,乙方必须在 2016 年 日之前将上述 车辆过户 手续办理完毕。甲方交付车辆之日起至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完毕之前所发生的与车辆相关的责任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费用

因车辆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时间 时间

地点 地点

抵账协议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抵账资产

1.1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x的《xxxx合同》,该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xxx元(大写:)。乙方现已累计支付至暂定合同价款的xxx %即人民币xxxx元

1.2甲方同意以乙方所有资产作价人民币xxxx元(含税)抵给甲方还债。具体资产明细如附件《抵账资产》。 1.3经双方确认的冲抵款项明细如下:

抵账资产名称 冲抵项目 冲抵数额(元) 备注

第二条 抵账资产所有权

2.1乙方确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资产的所有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问题。

2.2如因上述资产的权属争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清偿的欠款及其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以及甲方维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抵账手续办理

3.1如资产变更需要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乙方应全力配合,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

3.2抵账资产冲抵债务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3.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经催告仍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恶意拖延或阻碍手续办理的,视为违约。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同时承担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资产作价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4.2在双方过户手续完成后,如甲方发现资产与乙方提供资料不符,甲方仍有权按此合同条款追溯乙方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结果可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予以书面确认,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

6.1本合同可根据双方意见以附件进行更改或添加新条款,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没有任何异议。 6.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所有责任30日后失效。 6.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抵账清单》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住所地:

住所地: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辆抵账协议书怎么写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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