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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决算就全额支付工程款(竣工决算后付工程款)

未竣工决算就全额支付工程款(竣工决算后付工程款)

在线咨询 时间: 2022年11月02日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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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怎么结算工程款 按合同的结算条款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如果有包干的措施费,比如外脚手架使用费,可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价;三是可调价格。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

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怎么结算工程款

按合同的结算条款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如果有包干的措施费,比如外脚手架使用费,可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是固定总价;

二是固定单价;

三是可调价格。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拓展资料: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未竣工决算就全额支付工程款(竣工决算后付工程款)-第1张图片-

工程项目没有进行工程造价决算审计就支付工程款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一般是按完工进度进行结算,但是有10~20%的保证金是不能支付的

工程未结算审计已经支付尾款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不违法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规定必须审计才能付款,除非是运用国有资金招投标的政府项目。普通商业项目何时付款,如何付款,法律不干涉,当事人自愿约定就有效,必须遵守。

法律分析

如果工程款支付超出合同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工程合同超过二年的,并不表示工程欠款就已经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谣言诉讼时效要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算。所以,如果虽然工程合同已经超过二年,但根据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工程款完全可能没有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所以应仍然可以正常地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如果工程款也已经属于超过二年时间未付的,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期间存在向对方催讨、对方承诺还款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只要重新计算的时间未过二年的,仍属于未过诉讼时效。另外,即使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会正常受理,在诉讼中,如果对方未就诉讼时效向法院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会主动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审查,债权人仍然有胜诉的可能。上述是超出合同工程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的付款可以要求施工方开发票吗?

可以。

关于发票部分,可以要求施工方按支付比例开立发票,也可以等工程完成后请验收款时再一起开(因为工程未完成之前的请款应该都是入到预付工程款科目),这个没有影响。至于保固款可以在请验收款时开又或者等保固到期后再开。

工程建设中业主单位预付工程款,建设方应该开具发票。否则建设方可能涉嫌偷漏税,而业主可能涉嫌违反《发票管理法》双方都有税务风险的。

竣工验收时候的全额发票问题

做工程,一般都要留10%左右的质保金,通常全部价款结算完毕要在工程结束后一年左右。你可以和甲方协商,付款比例达到90%,留10%质保金,约定质保金支付时间。你要开全额发票给甲方,这个要求是合理的。

交通局发包的村级公路修建,未经过结算审计就支付工程尾款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一,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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